問題:
某公司考慮將開發的一幢寫字樓以投資形式與另一家大型電子科技企業集團合作創辦一家專營創新科技產品的銷售公司。目前寫字樓的權屬已過戶到新公司的名下,不動產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那其公司是否應該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解答:
上述公司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形式,是否繳納營業稅,需要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和實際運作情況來看,分兩種情況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 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而相反,如果名義上將不動產對外進行投資,但不承擔投資風險并收取固定利潤的,則應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繳納營業稅。此外,新成立的公司 如果對該寫字樓進行處置的話,應當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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