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條文要義】
本條是對區分所有建筑物車庫、車位權屬的規定。
在區分所有的建筑物中,車庫車位的問題很復雜,也非常重要。現代城市建筑住宅必須有足夠的車庫和車位。過去認為,地下車庫不能設立所有權,而應當采取共有,設立專有使用權的辦法,以保障車庫車位的防空和反恐的需要。自《物權法》開始,規定車庫車位的基本權屬狀態是業主所有。
車庫和車位有所區別,車庫是指六面封閉的停車場,而車位則是指在地表設立的停車區域。
車位和車庫的權屬應當依據合同確定。通過出售和附贈取得車庫車位的,所有權歸屬于業主;車庫車位出租的,所有權歸屬于開發商,業主享有使用權。確定出售和附贈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屬于業主的,車庫車位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也應當進行物權登記。
在轉移專有權時,車庫車位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并不必然跟隨建筑物的權屬一并轉移,須單獨進行轉讓或者不轉讓。
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建立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至于如何使用,確定的辦法是:
1.應當留出適當部分作為訪客車位;
2.其余部分不能隨意使用,應當建立業主的專有使用權,或者進行租賃,均須交付費用,而不是隨意由業主使用,保持業主對車位利益的均衡,防止出現買車位的業主吃虧,沒買車位的業主占便宜的現象;
3.屬于共有車位取得的收益,除管理費外,歸屬于全體業主,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將其歸并于公共維修資金或者按照面積分給全體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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