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稅罪的法律定義
抗稅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
1、其中的暴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人暴力,即對履行稅收職責的稅務人員的人身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職責;二是對物暴力,即沖擊、打砸稅務機關,使稅務機關不能從事正常的稅收活動。2、威脅方法,是指對履行稅收職責的稅務人員實行精神強制,使其不敢正常履行稅收職責。暴力、威脅是手段行為,目的行為是拒絕繳納稅款。
二、抗稅罪的行為特征
1、行為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即納稅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2、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202條、第212條的規定處罰。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款、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3、行為方式: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4、非納稅人單獨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履行稅收職責的,成立妨害公務罪;非納稅人與納稅人共同故意抗稅的,成立抗稅罪的共犯。5、如果有暴力抗稅的行為,又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此處規定為“轉化犯”的立法例。
三、抗稅罪的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和執行征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4、主觀方面出于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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