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精釋】
抗稅罪,是指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為了逃避繳納稅款,對執行稅收征管任務的稅務人員實施暴力、威脅等行為的。
本罪的犯罪主體應當是指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人員。在犯罪構成上,需要行為人以逃避稅款為目的,對特定的稅收征管人員實施暴力或者威脅等傷害行為時(包括毆打、推搡、傷害等直接手段以及打恐嚇電話、寄恐嚇信等威脅行為),才能構成本罪。若行為人對稅收征管人員實施暴力、威脅等行為,并不是為了逃避稅款的,由于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但不排除涉嫌妨害公務等其他罪名。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本罪基礎刑對于稅務人員的暴力傷害程度僅僅包含輕微傷,暴力傷害程度達到輕傷的,則適用本罪的加重情節。本罪的暴力程度中并不包含重傷和死亡的情形,若行為人的暴力程度達到了導致稅收征管人員重傷和死亡的,則屬于兩罪的競合,以處罰中的罪名進行評價
二、【重點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二條【逃稅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八條 [抗稅案( 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實施抗稅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
(二)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稅的;
(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三、行為人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僅僅持有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不宜按照犯罪處理。
第六條 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共同實施抗稅行為的,以抗稅罪的共犯依法處罰。
四、【司法觀點】
1、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構成抗稅罪。趙某某抗稅案《法信出版案例》
2、行為人沒有抗稅的故意與收稅人員發生糾紛,不應認定構成抗稅罪。趙源被控抗稅無罪案《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3、行為人拒絕補交稅款,并且實施暴力手段毆打稅收管理人員,構成抗稅罪。馬新明抗稅案《人民法院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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