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來,全社會積極進行公益性捐贈,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與貨幣性資產捐贈相比,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通常會產生運費、人工費等相關費用。實務中,經常有納稅人向筆者咨詢,這些相關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近日,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的發布,這些問題有了更加明確的答案。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17號公告第一條明確,上述費用若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若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企業取得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如果記載的數額中包含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金額,那么,一般情況下企業的這些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以后三年內結轉,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企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贈支出,可全額據實扣除。
考慮到社會捐贈可以提升企業形象、提高企業社會價值、促進企業生產經營,企業取得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如果記載的數額中不包含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金額,那么,企業應取得對應的稅前扣除憑證,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例如,在運費和保險費方面,企業應區分費用來源,對于境內發生的運費和保險費,一般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于境外發生的運費和保險費,企業應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或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等。在人工費方面,企業應區分人員來源,對于雇用外部人員發生的人工費,企業應取得勞務提供方開具的發票;對于公司內部人員發生的額外支出,企業應在工資薪金支出臺賬中作單獨記錄,以明確人工費金額。
舉例來說,2020年度,甲公司向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捐贈一批貨物,公允價值為100萬元,發生運費10萬元。若中國紅十字基金會開具的捐贈票據的記載金額為110萬元,即包含運費,則甲公司的公益性捐贈金額為110萬元。假設甲公司2020年度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則甲公司2020年度捐贈扣除限額為1000×12%=120(萬元),由于110萬元的公益性捐贈金額未超過扣除限額,甲公司可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110萬元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假設甲公司2020年度利潤總額為800萬元,那么,甲公司2020年度捐贈扣除限額為800×12%=96(萬元),由于110萬元的公益性捐贈金額超過扣除限額,則14萬元(110-96)的超額部分,應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
若中國紅十字基金會開具的捐贈票據的記載金額為100萬元,即不包含運費,那么,甲公司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金額為100萬元。同時,甲公司在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運費發票后,方能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10萬元的運費。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第十三條明確,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也就是說,捐贈方如想將捐贈相關費用開具在捐贈票據中,應當向受贈方提供相關支出的證明,如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資料,并將這些資料留存備查,做好臺賬管理。此外,企業還需要注意,與捐贈相關的費用不得重復列支。
(作者:孫姣娜;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波保稅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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