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7月15日實行,這部新修訂的法律亮點很多,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慢慢學習領悟。
不過,新法中有2個有關期限的規定,財稅人員,尤其是稅務干部需要現在就特別關注一下。
第一、立案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該法是7月15日起施行,究竟約束的是7月15日之后立案的案件?還是7月15日之后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案件?目前有不同的理解。
如果按后者理解,那說明從7月15號開始,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應該滿足“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這個限定條件了。
但目前稅務稽查局有很多案件,早已經超過90日了,現在一旦下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馬上就面臨違法的窘境。
怎么辦呢?這時,急需一個白衣騎士前來解救,這個白衣騎士就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現在就指望著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新的規章,把這些已經超期的案件豁免一下,從違法的困境中解救出來。
在等待騎士的過程中,不要輕舉妄動。
第二、5日內提出聽證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原先規定的是三日內。
這個變化最主要的影響是《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每一份告知書最后一段都有這么一句話:
“你公司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
從7月15日開始,下達的告知書要注意把3日改成5日。
理論上,這些范式語言,金三系統統一修改一下就可以了,但我注意了一下,7月15號一天金三系統還沒反應過來。系統反應遲緩的時候,就需要發揮一下人的主觀能動性了,否則,發出去的《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都是程序違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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