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為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為了讓市場經濟發展由衰逐漸回暖,國家自2014年3月1日起,規定除一些特殊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制外,一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由于注冊公司的門檻低了,現在注冊公司很容易,由此帶來的稅收風險也很大,特別是經濟較發達、稅收優惠政策較多的地區股權轉讓十分頻繁,而且金額較大,有的轉讓金額達幾十億元以上。
在股權轉讓工作中,有些納稅單位轉讓的是到位注冊資金即實繳資本,有些轉讓的是未到位注冊資金即認繳資本,對股權轉讓到位資金按“產權轉移數據”征收雙方印花稅無爭議,對股權轉讓未到位資金即注冊資本認繳是否征收印花稅有爭議。例如:《西藏XXX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原合伙企業變更決定書》中,XXX(天津)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將在企業占有1%(10萬元)的財產份額以0元的價格轉讓給新合伙人西藏X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XXX(有限合伙人)將企業占有99%(990萬元)的財產份額以0元的價格轉讓給新合伙人西藏XXX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在此股權轉讓業務中,有的稅務工作者認為股權認繳轉讓不征印花稅,是從資金沒到位考慮;有的稅務工作者認為股權認繳轉讓應該征印花稅,是從印花稅政策層面上考慮。筆者認為,注冊資本認繳股權轉讓不征印花稅較為合理,是基于以下政策理解:
一、從賬務處理情況看。實繳注冊資本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貸:實收資本,股權轉讓按“產權轉移數據”征收印花稅有法可依;認繳注冊資本,借:其他應收款,貸:實收資本,這種賬務處理是不正確的,因為注冊資本沒到位,實收資本就是0,假設認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如果做這樣的賬務處理,借:其他應收款1000,貸:實收資本1000,這樣容易給社會或信息需求者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不符合會計謹慎原則,正確的賬務處理方法是認繳注冊資本沒到位不做賬務處理,到位多少做多少賬務處理,因此認繳注冊資本無需征收印花稅。
二、從印花稅征稅范圍看,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四項則屬于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依據印花稅征稅范圍,以下三種情形無需繳納印花稅。
(一)注冊資本認繳股權轉讓,雖經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登記注冊,但他不屬于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
(二)注冊資本認繳股權轉讓既不是股票、也不是無形資產中的四項,更不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三)注冊資本認繳股權轉讓,資金沒到位,他本身就沒有價值,無從談起買賣、繼承、贈與。
三、從納稅人看,立據人訂立各種財產轉移書據,以立據人為納稅人;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注冊資本認繳股權轉讓不屬于不動產、不屬于動產、不屬于股票、不屬于四種類型中的無形資產;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注冊資本認繳轉讓的金額0元,即合同金額為0元。
四、從印花稅計稅依據看,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假設注冊資本認繳1000萬元,實際到位資金0元,納稅人將認繳的1000萬元注冊資本進行轉讓、實際上是0元轉讓。(信息員:張重放)
【小陳稅務補充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span>
《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規定,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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