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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法》實施后,契稅納稅期限的重大變化

信息來源:稅海濤聲  文章編輯:majiali  發布時間:2021-08-23 10:45:41  

自2021年9月1日起,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簡稱《契稅法》)開始施行。

  關于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無論是1997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簡稱《契稅暫行條例》)還是自9月1日開始施行的《契稅法》,均規定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天)”。

  但是,對于納稅人繳納契稅的期限(契稅納稅期限),新施行的《契稅法》改變了《契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實務中,契稅納稅期限規定的這一重大變化,也引起了廣大納稅人和稅務人員的高度關注。

  《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對納稅期限的規定: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契稅法》第十條對于納稅期限的規定為: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從上可見,對于契稅的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期限的規定,《契稅法》第十條與《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兩相比較,是有重大改變的。

  《契稅暫行條例》是將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的期限與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期限分開規定,即,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應當進行納稅申報;而繳納稅款的期限則是由征收機關對單個納稅人具體核定,在核定的期限內繳稅。

  《契稅法》將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期限和稅款繳納期限合二為一,既未硬性規定必須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幾日內辦理納稅申報,也不再由征收機關核定具體的稅款繳納期限,而是按照“先稅后證”的原則規定了“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之前”這個總的底線期限,納稅人只需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完成契稅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以及產權轉移后的權屬登記即可。

  例如,劉先生在2021年7月10日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住房一套,同時約定2021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間辦理權屬轉移手續。按照《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劉先生于7月15日辦理了契稅的納稅申報,負責征收契稅的稅務機關核定其納稅期限為15日之內,則劉先生應在7月30日之前繳納契稅,逾期將加收滯納金。

  張女士在2021年9月1日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一套住房,同時約定2021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間辦理權屬轉移手續。按照《契稅法》的相關規定,張女士無需先在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簽訂后幾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只需在12月20日至31日期間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時,一并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手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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