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對象
環保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房地產企業主要被認定的污染為大氣污染,大氣污染每污染當量的稅額在1.2-12元/月。
大氣污染應納稅額=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適用稅額
當量數=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排放量=(揚塵產生系數-揚塵削減系數)*各地工程調整系數*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
注:一些建筑工地的控制措施可以作為揚塵削減系數進行調減排放量。
二、賬務處理
1.計提XX環境保護稅
借:稅金及附加—環境保護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環境保護稅
2.繳納XX環境保護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環境保護稅
貸:銀行存款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四、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五、申報期限
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六、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新增稅源或稅源變化時,需先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七、案例(摘自《中國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江寧區稅務局利用公開數據比對分析,征收X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施工揚塵環保稅270余萬元。
企業財務提出三點質疑:一是房地產企業作為項目建設方并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應該作為環保稅的納稅主體;二是原來排污費是由施工企業繳納的,這部分在工程款結算時會有所體現;三是作為一家全國范圍內經營的企業,X公司在其他地方沒有繳納過施工揚塵環保稅,他們需要向總部請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計算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規定:“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方(含代建方)應當承擔施工揚塵的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對施工過程中無組織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當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關規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環境保護稅。”由此可以判斷,X公司是施工揚塵環保稅的納稅人。對此,企業財務人員表示需要進一步請示總部。
風險應對人員告知X公司財務人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可以判定開工時間;《地基與基礎部分工程驗收記錄》《施工材料樁基驗收評定表》可以判定土石方和樁基階段、結構和裝修階段的分界時點;《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可以判定竣工時間。
與此同時,在外部信息比對方面,應對人員通過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項目開發進度公示,查詢到X公司L項目2017年8月1日申報了“驗灰線”——這是規劃部門對施工放線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重要管理手段,一般也是施工工程開始的標志。2017年10月18日申報了“驗±0”——這是樁基階段基本完成的標志。
利用公開數據比對分析,X公司施工揚塵應繳納環保稅的相關情況清清楚楚。在江寧區稅務局的輔導下,X公司完成首期申報,入庫稅款近59萬元,截至2019年底共入庫施工揚塵環保稅265萬余元。
在江蘇省施工揚塵環保稅抽樣測算的幾個要素中,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是一個需要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主觀判斷的項目,稅務機關核實也存在一定難度。X公司表示在道路硬化措施、邊界圍擋、裸露地面覆蓋、易揚塵物料覆蓋等方面做到了揚塵抑制工作要求,理應適用最高削減系數0.53,并據此進行了申報繳稅。
持續跟蹤:
2019年11月,江寧區稅務局在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外公示的建筑工地紅黑榜第七期中,發現了X公司的L項目出現在通報批評名單中,原因是存在“施工場內施工道路未采取硬化處理;出入口污水橫溢;用于覆蓋的揚塵密目網不符合要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未及時清理,隨意堆放;巡查中未見現場有人及時采取保潔措施”等現象。
應對人員獲得相關信息后,第一時間與X公司取得聯系,要求X公司按照《環保稅法》及抽樣測算方法的規定,計算少繳的稅款,并及時繳納。2019年11月29日,X公司在完成內部自查工作后,補繳相應稅款及滯納金約8萬元,并保證后續施工過程中持續關注揚塵抑制措施的落實情況,據實填報削減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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