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WH建筑有限公司、周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閩01民終3472號
裁判日期:2017.10.21
基本事實:2015年6月8日,WH公司(承包人)與XX政府(發包人)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合同金額為1,956,669元。2015年7月23日,WH公司(甲方)與周某(乙方)簽訂一份《單位工程內部責任制承包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甲方將XX工程(二次招標)發包給乙方;工程造價1,956,669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承包范圍以工程量清單及施工圖等為準;乙方按工程總造價繳納甲方的管理費為3%,管理費按工程款分兩次給甲方,工程所應交的其他稅金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自行交納;項目每次工程款預留3%的項目內業文件保證金。 XX政府已向WH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進度款40萬元、第二期工程進度款22萬元,WH公司扣除相應的項目內業文件保證金、管理費等費用后將余款526,200元支付給周某。2016年3月25日,WH公司向XX政府申請支付第三期工程進度款511,236.86元,XX政府于2016年7月4日將該款支付給WH公司。WH公司收到該款后未向周某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周某因催款未果,于2016年7月18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WH公司中標承包“XX工程”后,將該工程全部交由周某施工,雙方之間形成轉包關系,訟爭《單位工程內部責任制承包協議書》系工程轉包合同。WH公司另辯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周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22,565元,扣除該費用后,WH公司已超額支付工程款,但周某與WH公司之間系工程轉包關系,而非承包經營關系,不適用前款通知的規定,且WH公司并非稅收征管部門,無權扣收個人所得稅,故WH公司該項抗辯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WH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委托案外人向周某支付工程款3萬元,WH公司主張扣除該筆金額,本院予以支持,故WH公司應向周某支付的第三期工程款金額為309,500元。 案例評析: 現行稅收政策雖然并無專門針對工程項目非法轉包的直接規定,但非法轉包的實質還是屬于工程承包的范疇,實際施工人也實際完成了工程施工義務并取得了所得,因而產生了納稅義務。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第六條關于經營所得的范圍包括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轉包、轉租與承包、承包性質是一樣的,都是屬于個人經營所得,屬于同一稅目。 《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工程承包人、個體戶及其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所稱建筑安裝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再對取得所得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征收個人所得稅。 雖然179號文件規定的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和《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2018修正)》可以推斷,個人對建筑工程的承包或轉包也可以適用179號文件,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本案判決認為周某與WH公司之間系工程轉包關系,而非承包經營關系,不適用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的規定,可能不太妥當。按照上述的分析,個人的工程承包轉包經營所得不但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可能還得先繳納企業所得稅。 那如果法院已經判決屬于轉包,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該如何繳納? 一種辦法還是按承包經營納稅。但是這樣所得稅負可能比較重,因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個人取得承包經營所得還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本案中,WH公司已經實際收到97萬元(未結算),假設已經在收款時按收款金額開具發票,WH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假設該公司的其他經營活動不會影響本項目的稅費。則是WH應先按97萬元計算繳納營業稅/增值稅(附加稅費忽略不計)、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涉案工程款剛好跨越營改增前后,2016年5月1日前收的62萬應繳納營業稅,建筑業營業稅稅率3%,應納營業稅18,600元;2016年5月1日后收的35萬應納增值稅,因為屬于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3%的征收率,應納增值稅10,194.17元。 計算公式:(350,000÷1.03×3%) 判決中未說明WH公司是否取得該項工程有關的成本發票,也未說明內部承包協議是否對此有約定,從WH公司的主張來看應未取得成本發票,則應納企業所得稅235,301.46元。 計算公式: [(970000-18600-10194.17)×25%] WH公司收到的全部工程款扣除管理費和稅金的余額,為承包人周某的應納稅所得,WH公司應代扣代繳周某個人所得稅263,881.75元。 計算公式: [(970000-970000*3%-18600-10194.17-235301.46)×30%-9750] 注:2015、2016年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如下: 還有一種辦法是參照分包工程的增值稅處理。由個人向承包企業提供合法的發票,企業扣除轉包、分包后的余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提供合法的發票”這一過程也會存在稅收成本。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發票或其他憑證),否則不得扣除。個人作為轉包人或分包人,應向企業提供合法的發票,否則企業不得扣除分包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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