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虧損,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企業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彌補。企業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虧損彌補的年限。
一般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延長虧損彌補年限的五種特殊情形:
1.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自2020年1月1日起,對于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3.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所述“困難行業企業”為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行業的企業。
4.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5.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二、對外投資發生虧損。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三、企業重組的虧損彌補。
企業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企業分立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四、境外所得的虧損彌補。
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由于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在企業整體盈利時境外機構存在未彌補的虧損,即形成企業的非實際虧損額,非實際虧損額不受5年彌補期限的限制。
五、籌辦期的虧損彌補。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六、稅務機關查增所得的虧損彌補。
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例如,某企業2020年自行申報企業所得稅虧損50萬元,稅務機關納稅檢查調增其應納稅所得額70萬元,那么,該企業2020年應補企業所得稅=(70-50)×25%=5(萬元)。
來源: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 作者:紀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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