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據稅收監管中的線索,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經稅收大數據進一步分析,發現鄧倫涉嫌偷逃稅款,依法對其開展了全面深入的稅務檢查。經查,鄧倫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偷逃個人所得稅4765.82萬元,其他少繳個人所得稅1399.32萬元。在稅務檢查過程中,鄧倫能夠積極配合檢查并主動補繳稅款4455.03萬元,同時主動報告稅務機關尚未掌握的涉稅違法行為。綜合考慮上述情況,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鄧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06億元。(來源:央視新聞)
從范冰冰到鄭爽,再到如今的鄧倫,明星偷稅漏稅事件頻發,他們用的是什么手段?為什么總是明知故犯、屢罰不止?筆者試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二。
法析1:明星偷稅漏稅用的是何種手段?
第一,陰陽合同。顧名思義,明星與商家簽訂兩份合同,其中酬勞較低的“陽合同”主要是給稅務等部門核驗“準備”的,作為繳稅依據之一;而其中明星所得酬勞等比“陽合同”中規定金額“要多得多”的“陰合同”才是他們之間真正的合同。
此時有人或許會問,陰陽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呢?在一般的司法實踐中,陽合同往往因為不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被認定為無效,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自然會受到保護。但在本案中,陰合同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配合陽合同進行偷稅漏稅,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已然無效。
第二,成立工作室,這也是目前最為流行、適用程度最廣泛的方式。明星以工作室的名義對外承接廣告、拍片等業務,這樣個人“勞務報酬所得”就轉變成了個獨(工作室一般為個人獨資型公司)的“經營所得”。
法析2:明星偷稅漏稅行為為何屢禁不止?
首先,我國對于偷稅漏稅行為的處罰程度較輕,且以行政處罰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也就是說,只要依法補款則無需受到刑事處罰,有五年內“前科”的除外。
其次,查賬難度高,被發現的概率小。陰陽合同、分期付款的盛行,加上個人獨資企業往往會計核算不健全,沒有賬可以查,偷稅漏稅行為不僅難以被發現,甚至還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的優惠政策。
處罰力度輕、察覺難度大,或許就是助長明星偷稅漏稅非法氣焰的兩大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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