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是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案例庫的案例在司法理念、法律適用、裁判尺度、工作方法等方面具有典型性、指導性,能夠直接作為類案參考,這是案例庫最重要的價值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的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具有重要意義。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虛開行為”的內涵及犯罪數額的認定標準(注:從第三方買票)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間,被告單位山東省肥城泰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某公司)在購買河北省安平縣旺某五金絲網廠(以下簡稱旺某五金,該廠系個體工商戶,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格)貨物的過程中,泰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趙某某安排該公司原經營部部長趙某、原主管會計郭某某核算需要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后,趙某某等人聯系旺某五金的經營者,由后者聯系被告人董某,商定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董某為泰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董某向其代銷貨物的天津兩公司提供虛構的開票信息,陸續向泰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9份,價稅合計6046308.32元。在此過程中,泰某公司通過旺某五金經營者向被告人董某支付開票費20.34萬元,泰某公司實際抵扣稅款計781251.7元。
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魯0983刑初32號刑事判決:一、被告單位泰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趙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趙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董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二、扣押于泰安市公安局的違法所得203400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審理過程中肥城泰某實業有限公司所退繳違法所得781251.7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趙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魯09刑終12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雖然泰某公司與旺某五金之間有部分真實交易,但泰某公司在支付應付的上述貨款之外,另行向旺某五金支付5%—6%的“開票費”,要求旺某五金找人為其開具稅率為17%的交易數額為五百余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應繳稅款,主觀上存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故意。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泰某公司在向旺某五金購買產品過程中支付的貨款并不包含稅款,其在支付真實貨款之外,又額外向旺某五金支付的“開票費”并非其向旺某五金支付的稅款,而是“購買”涉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費用,該筆款項并未作為國家稅收進入國庫,故該款項不應在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亦屬于國家稅款的損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行為的界定,要結合被告人的主觀目的進行認定。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稅款的核心功能,從國家騙抵稅款的虛開行為,本質上與詐騙犯罪無異,危害性大,因此刑法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規定了嚴厲的法定刑。抵扣稅款的前提是進項已繳納稅款。對于雖有實際交易、但沒有繳稅的業務,因其購買環節沒有繳納稅款,因此其也無權抵扣;被告人若從第三方購買發票進行抵扣,本質上就是騙抵稅款的虛開行為。被告人購買發票的“開票費”等支出,賣票方不會作為稅款上繳國家,對國家而言損失的是被告人抵扣的全部稅款,因此犯罪數額中不能扣除“開票費”。一審: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魯0983刑初32號刑事判決(2022年6月2日)二審: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9刑終125號刑事裁定(2022年7月5日)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并罰原則(注:個人既是單位所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又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
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多次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過張某某,從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江陰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6份至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價稅合計人民幣4961148.68元,稅款合計人民幣709137.05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被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申報抵扣,致使國家稅款被騙人民幣709137.05元。
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至2017年,在實際經營江陰市某汽車工裝設備廠(個體工商戶,已注銷)期間,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多次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過張某某,從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江陰某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8份至江陰市某汽車工裝設備廠,價稅合計人民幣6961221.68元,稅款合計人民幣1011460.11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被江陰市某汽車工裝設備廠申報抵扣,致使國家稅款被騙人民幣1011460.11元。
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1月5日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后,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徐某已退回抵扣稅款及繳納滯納金。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蘇0281刑初664號刑事判決:一、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被告人徐某犯(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宣判后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被告人徐某經營期間,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較大,被告人徐某系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系單位犯罪;被告人徐某在經營江陰市某汽車工裝設備廠期間,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較大,其個人的行為也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徐某作為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同時,其個人又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予數罪并罰。被告人徐某到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對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均可認定為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涉案稅款損失已挽回,對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徐某予以減輕處罰。個人既是單位所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承擔單位犯罪責任;同時又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別量刑,再根據數罪并罰的規定進行并罰,不能將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金額直接累加認定虛開犯罪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第30條、第31條、第69條第1款、第3款一審: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2022)蘇0281刑初664號刑事判決(2022年6月30日)被告人陸某為被告單位廣西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伍某添為被告單位的股東,被告人滕某瓊為被告單位的業務員。2021年,被告單位從其他公司購進成品油后,因部分買家是個人或者不需要開具發票的公司,導致剩余1900余萬元的發票未開出。2021年6月,林某某聯系被告人伍某添,讓其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經伍某添與陸某商量,決定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與三家公司簽訂了三份虛假油品購銷合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175份,金額共計17334126.16元,稅額共計2253436.4元。滕某瓊按要求與對方對接開票、資金轉賬回流事宜。被告單位收取了10萬元開票費。案發后,被告人家屬代為退繳稅款225萬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單位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預繳罰金20萬元。經司法行政機構調查評估,認為對被告人陸某、伍某添適宜進行社區矯正。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被告單位申請,法院同意對廣西某供應鏈公司開展企業合規整改。被告單位通過簽訂合規整改承諾書、制定合規整改計劃、成立合規整改領導小組、修訂、完善銷售、財務、行政等方面管理制度、組織律師現場培訓等方式進行整改,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告單位合規整改情況檢查驗收,出具了整改評估意見。法院將被告單位的整改結果提交合規整改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委會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被告單位已基本完成合規整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委會通過了被告單位的合規整改報告及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意見。
江西省黎川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贛1022刑初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單位廣西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被告人陸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三、被告人伍某添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四、被告人滕某瓊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五、被告單位廣西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六、被告單位廣西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退繳的稅款225萬元,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75份,虛開稅額2253436.4元,并全部抵扣稅款,被告人陸某、伍某添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滕某瓊系直接責任人員,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單位及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單位退繳涉案稅款225萬元,挽回國家稅收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單位廣西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陸某、股東伍某添積極開展企業合規整改,取得較好成效并已通過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委會的審查,且清退違法所得,悔罪表現明顯,經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認為對被告人陸某、伍某添適用社區矯正對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鑒于被告人滕某瓊在本案中作用較小,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情節,悔罪表現明顯,可適用緩刑。涉案企業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認罪認罰的基礎上,作出合規整改的承諾,通過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人員和機構對企業開展一定期限的合規整改,幫助企業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建立并完善預防、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內控機制。經過合規整改第三方評估管委會的審查后,法院將整改結果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結合,可對涉案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員或主管人員從寬處罰,將“治罪”與“治理”有機結合。一審:江西省黎川縣人民法院(2023)贛1022刑初6號刑事判決(2023年5月25日)四、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不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注:循環開票)某煤炭貿易有限公司、濟南某能源有限公司、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均系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系某煤炭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該公司全面工作,李某坤系濟南某能源公司實際負責人。2010年12月,王某某、李某坤分別代表某煤炭貿易公司、濟南某能源公司簽署煤炭供銷合作協議,內容為:自2010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濟南某能源公司向某煤炭貿易公司每月供應煤炭25萬噸,某煤炭貿易公司每月以預付款方式確保資金供應,山東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為該資金安全提供擔保。王某某為控制濟南某能源公司,經與李某坤商議,安排其先前生意伙伴王某偉、宣某平等共同持有該公司90%的股權,并指定王某偉任公司總經理,具體負責公司的煤炭經營業務,后因經營管理等原因,至2011年底,某煤炭貿易公司支付濟南某能源公司2.5億余元購買煤炭預付款后,濟南某能源公司未按約定履行供貨合同。為應付上級單位對某煤炭貿易公司的年度審計,王某某經人介紹聯系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要求該公司協助某煤炭貿易公司、濟南某能源公司虛增交易流水量。2012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在沒有真實貿易的情況下,王某某安排某煤炭貿易公司、濟南某能源公司與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并在三公司之間進行銀行轉款,形成1.0888億元的銀行流水賬,并要求濟南某能源公司為某煤炭貿易公司、某煤炭貿易公司為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為濟南某能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為濟南某能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份,稅款1582.063586萬元,并在稅務機關全部予以抵扣。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濟刑二初字第2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其無罪為由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魯刑終8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之子王某奇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該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魯刑申240號駁回申訴通知。王某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申237號再審決定,指令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查明,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系某煤炭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濟南某能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應對某煤炭貿易公司的上級單位年度審計,王某某經人介紹聯系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在沒有真實煤炭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安排濟南某能源公司、某煤炭貿易公司、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20日用1500萬元資金在賬戶循環周轉,最終形成濟南某能源公司向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支付購煤款1.088832億元,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向某煤炭貿易公司支付購煤款1.088832億元,某煤炭貿易公司向濟南某能源公司支付購煤款1.0871307億元的銀行流水。三家公司循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濟南某能源公司于12月21日、24日給某煤炭貿易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93份,價稅合計1.0871307億元,稅額1579.591601萬元;某煤炭貿易公司于12月21日、24日給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95份,價稅合計1.088832億元,稅額1582.063586萬元;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于12月21日、25日給濟南某能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1份,價稅合計1.088832億元,稅額1582.063586萬元。上述三家公司稅款全部予以認證抵扣。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1)冀刑再7號刑事判決,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刑終84號刑事裁定和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濟刑二初字第2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無罪。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增值稅發票具有憑票抵扣稅款的功能,發票上記載的進項稅額可以在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危害實質在于通過虛開行為騙取抵扣稅款,本罪在實踐中是最為常見和多發的危害稅收征管制度的犯罪之一。近年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屢禁不止,犯罪案件數量持續增多。但是,隨著經濟交易的復雜化、經濟行為目的的多樣化,有相當部分虛開行為的目的已不是騙取國家稅款,且有些虛開行為并未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這與為騙取抵扣增值稅稅款的虛開行為在社會危害性上有顯著不同,超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法目的,如開票公司之間的銷項稅與進項稅持平,不存在導致國家稅款損失的情況,也就不會因此侵犯刑法所保護的相應社會關系,該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則不應以刑事手段進行規制。因此,根據最高法院的答復、座談會紀要、指導案例、復函等精神看,行為人主觀上不以騙取稅款為目的,客觀上亦未實際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這也更符合罪責刑相一致原則。本案中,多位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相關書證均能證實被告人王某某雖然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安排策劃濟南某能源公司、某煤炭貿易公司、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三方進行銀行資金流轉,循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作為某煤炭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系為了將舊賬轉為新賬、應對上級集團單位的年度審計,主觀上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鑒于三家公司并無真實貨物購銷交易,雖均已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但三家公司交易具有完整的資金流向,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增值稅進、銷項申報,整個流程是環開環抵,從抵扣鏈條看,是一種閉環抵扣,因而并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故王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不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在無真實貨物購銷交易的情況下,循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均已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納稅申報,整個流程環開環抵、閉環抵扣,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行為人不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沒有套取國家稅款的行為和主觀故意,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不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量刑。一審: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濟刑二初字第23號刑事判決(2015年12月4日)
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刑終84號刑事裁定(2016年6月2日)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冀刑再7號刑事判決(2023年9月8日)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夏某作為某建材公司實際經營人,為抵扣稅款,在與某石油化工公司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與實際欲從某石油化工公司購油的王某、宋某商定,由王某、宋某以某建材公司名義向某石油化工公司采購燃料油。為體現公對公轉賬,王某、宋某將購油款轉至某建材公司公戶,某建材公司再將購油款轉至某石油化工公司。后某石油化工公司向某建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王某、宋某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夏某,夏某用于公司抵扣稅款,并向王某、宋某支付價稅合計3%的開票費,王某、宋某從某石油化工公司運走燃料油后銷售。夏某通過上述手段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份,虛開發票稅額共計31.628178萬元,并已認證抵扣。2019年4月,某建材公司登記注銷。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魯1602刑初24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夏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夏某提出上訴。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魯16刑終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某建材公司未實際采購柴油,借他人采購柴油之機,由王某、宋某將購油款經某建材公司轉至售油公司,售油公司向某建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某建材公司支付王某、宋某開票費。上述過程中,售油公司實際銷售柴油,有真實貨物交易,但建材公司與王某、宋某或售油公司均無實際貨物交易,僅以支付開票費、虛假走賬的方式非法獲取售油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建材公司其他經營活動應繳納的銷項稅款,造成國家稅款損失;被告人夏某作為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聯系王某等人實施虛開發票行為并抵扣公司稅款,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1.有實際經營活動的公司從事虛開發票行為,往往與實際交易行為交織,對此要進行社會危害性的實質判斷,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騙取抵扣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準確區分不同虛開行為。2.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并非專門的開票公司,但其為降低成本從他人處以不含票價格購進貨物,即在進貨過程中未向國家交納增值稅款,僅以支付開票費方式從與其無真實交易的第三方獲取進項發票,用于抵扣其實際銷售貨物所交納的銷項稅。只有在真實交易環節交納了增值稅,才有向國家稅務機關申請抵扣稅款的權利,雖有實際經營,但在讓他人開票環節并沒有對應的真實交易,也沒有交納進項增值稅,卻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用于抵扣銷項稅,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屬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一審: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22)魯1602刑初241號刑事判決(2022年11月22日)二審: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16刑終5號刑事裁定(2023年3月29日)被告人邢某某為安徽省蕪湖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邢某某為獲得足夠增值稅專用發票至稅務機關認證抵扣稅款,在與他人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利用實際控制的蕪湖某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支付票面金額6%至7%開票費的方式,伙同他人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上述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份,全部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涉及金額123萬余元,稅額17萬余元,價稅合計140萬余元。被告人邢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補繳全部稅款。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皖0210刑初10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邢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被告人邢某某提出上訴。
在二審程序中,被告人邢某某提出企業合規整改的申請。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建議,認為邢某某作為涉案小型民營企業實際控制人,為解決企業進項票不足問題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發后已補繳全部稅款,涉案企業符合合規整改條件,同意對邢某某實際控制的蕪湖某工程有限公司開展企業刑事合規整改。在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導下,啟動對涉案企業合規監管考察。考察期內,涉案企業積極整改落實,明確合規職責,加強管理防范,經第三方監管組織評估,認為已完成合規整改,驗收考察通過。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2)皖02刑終18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邢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邢某某伙同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審宣判后,邢某某作為蕪湖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二審階段申請并完成企業合規整改工作。涉案企業完成合規整改,并通過第三方監管組織評估和驗收。綜合考慮邢某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已補繳全部稅款等情節,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故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1.對于公司、企業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等實施的、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犯罪的刑事案件,可以適用企業合規整改。對于完成有效合規整改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2.對于在審判階段申請開展合規整改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視情直接組織開展。對符合相關條件的涉案企業,在第一審程序中未進行合規整改的,可以在第二審程序中開展。一審: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法院(2022)皖0210刑初106 號刑事判決(2022年9月29日)二審: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皖02刑終186號刑事判決(2023年4月27日)一審: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法院(2022)皖0210刑初106 號刑事判決(2022年9月29日)
二審: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皖02刑終186號刑事判決(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