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交通運輸部對外發布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即將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
2004年11月1日起,現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正式施行。10多年來,現行《條例》所依據的社會條件和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此次修訂,擬對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設置門檻、統借統還制度等作出調整,并規范轉讓、強化監管,最終通過“用路者付費、差別化負擔”,促進建立收費公路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條例為何修訂
現行《條例》已無法適應新修訂的《預算法》和財稅體制改革的新要求。
現行《條例》規定,收費公路建設采用地方政府交通部門利用貸款或者有償集資的籌融資模式。然而,財稅體制改革后,政府為發展公益性事業的舉債渠道統一調整為發行政府債券,同時實行總量控制,這就使“借錢修路,收費還貸”所依據的政策發生了根本變化。根據《修訂稿》,今后政府通過舉債建設的公路將統一表述為政府收費公路,舉債、償債主體將變更為地方政府,建設、改擴建資金統一采取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方式籌集,用通行費償還,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根據《修訂稿》,未來經營性公路將實行特許經營,采用招投標等方式選擇投資者,并簽訂協議明確養護管理、服務質量、信息公開、合理回報、風險分擔等內容。
現行《條例》在收費公路信息公開以及對轉讓、運營的監督管理等方面規定不完善,需加以明確和規范。《修訂稿》提出,加強政府對收費公路資金使用、公路技術狀態和通行服務水平的監管;并建立收費公路信息公開制度,明確和落實收費公路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的主體、內容、形式及相關責任。
收費還是收稅
兩個公路體系中,收費收稅將并行;高速公路實行“用路者付費”更顯公平;收費公路設置門檻將大幅提高。
根據《修訂稿》,未來我國將形成普通公路和收費公路兩個公路體系,在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上采取收稅與收費并行的方式,實現“用路者付費、差別化負擔”:其中,普通公路約占公路總里程97%左右,采取向車輛用戶普遍征稅的方式,由公共財政保障資金需求;以高速公路為主的收費公路占總里程3%左右,提供效率服務,實行“誰用路、誰受益、誰付費”。
根據《修訂稿》,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費公路里程規模將被嚴格控制,最終實現只有高速公路收費,其他公路全部回歸公共財政承擔。此外,新建和改建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已經取消收費的二級公路升級改造為一級公路的,也不得重新收費;獨立收費橋隧的設置標準,由原來的二車道800米和四車道500米統一改為1000米以上。
期限如何調整
政府收費高速公路統借統還,不受限制;特許經營高速公路一般不超30年;償債期、經營期屆滿后,繼續實行養護管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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