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今日印發《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的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原有的增值稅免稅和先征后返政策相應停止執行。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市場和政策環境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化肥價格管制已經全面放開,供求關系已經由供不應求轉為產能過剩,且隨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的推進,化肥企業的進項稅抵扣越來越充分,繼續對化肥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必要性不大。另一方面,為了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關于把過量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盡快減下來的要求,順應形勢的發展變化,解決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有必要適時停止執行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認為,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也是配合增值稅改革的需要。如果沒有對化肥征收增值稅,其下游企業沒法實現抵扣,將影響增值稅的全面改革。
“由于國家設有農資綜合補貼并動態調整等制度安排,即使化肥價格出現一些波動,調整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對正常的農業生產和農民增收不會產生大的影響。”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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