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所稱的庫存化肥,是指納稅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
此外,通知規定,出口的庫存化肥適用上述規定。通知稱,化肥屬于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其出口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通知還強調,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三條關于“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此前,兩部門曾發通知稱,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征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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