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日前印發《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經營性電影放映單位,應當按其電影票房收入的5%繳納電影專項資金,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經營性電影放映單位包括對外營業出售電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劇院、禮堂、開放俱樂部,以及環幕、穹幕、水幕、動感、立體、超大銀幕等特殊形式電影院。電影專項資金按照4:6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
事實上,早在2006年7月,財政部、廣電總局曾印發《關于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115號),當時規定對縣及縣以上城市電影院電影票房收入按5%的標準征收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此外,2010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6號),通知明確,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收取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執行相關營業稅政策。
亦即,電影放映單位放映電影,應從其取得的全部電影票房收入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從電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繳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不得從其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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