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的規定,“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 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的核價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
(一)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二) 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 價格的白 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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