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發布2015年第7號公告進一步規范了補發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問題。
公告指出,自2015年11月1日起,納稅人因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員工定級、單位籌建期或資金困難等原因而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能按稅法及財務制度規定處理相關帳務的,應把補發工資還原到所屬月份重新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減去相應月份已繳納稅款,計算出補發工資各月應調整的稅款,匯總合并到補發工資月份一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一規定是對原政策的重大調整。此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一次性補發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政二〔2000〕99號)曾經規定,對政府行為的一次性補發工資允許平均計算,具體辦法如下:將補發當月起到實際發放當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加上補發的工資數進行平均,計算出每月的工資,尋找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實際發放當月的工資總額(包括補發的工資)作為應稅收入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其后,《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的通知》(閩地稅政二〔2001〕23號)第二條第(四)項進一步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一次性補發工資的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1、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比照公務員一次性補發工資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按閩地稅政二﹝2000﹞99號規定執行。2、其他事業單位和企業一次性補發工資,應按總局關于一次性獎金收入的計稅辦法執行。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2015年9月18日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
為進一步規范補發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納稅人因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員工定級、單位籌建期或資金困難等原因而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能按稅法及財務制度規定處理相關帳務的,應把補發工資還原到所屬月份重新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減去相應月份已繳納稅款,計算出補發工資各月應調整的稅款,匯總合并到補發工資月份一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補發工資按本公告執行。《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一次性補發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政二〔2000〕99號)以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的通知》(閩地稅政二〔2001〕23號)第二條第(四)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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