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近期獲通過,其中提到要厘清國稅和地稅、地稅和其他部門的稅費征管職責劃分,著力解決國稅、地稅征管職責交叉以 及部分稅費征管職責不清等問題。這意味著,有關國、地稅要不要合并的爭論,可以告一段落了。在征收征管體制上,將繼續維持兩套稅務機構平行運行的格局。
決策層為什么不采認并措施呢?筆者認為,此舉或為在下一步稅收管理體制改革中,給地方政府稅收立法權留空間。
稅務機構分設在提設之初也遭到了地方的反對,后來實踐證明,稅務機構分設確實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在較短的時間內得到了較大幅度提升,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
但隨著納稅意識的增強,經濟和稅收關系的理順,兩套稅務機構職責交叉、職能不清、重復征稅、相互打架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很多地方已經出現比較嚴重的稅企矛盾,企業對兩套稅務機構交叉征管、重復征稅的意見越來越大,要求兩套稅務機構合并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事實上,是否將兩套機構合并,問題已不在機構本身,而在于其在運行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是積極還是消極的。更重要的,在未來的發展和改革過程中,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很顯然,單從目前兩套稅務機構的運行情況來看,繼續分設已是弊大于利。但如果站在改革的角度,站在擴大地方政府自主權的角度來看,兩套稅務機構獨立運行,還是有必要的。原因就在于,隨著各項改革的逐步到位,如房產稅、遺產與贈與稅、物業稅等的逐步開設,且大多可能在稅種劃分時被列為地方稅。同時,還有可能將稅收的立法權交給地方,那么,地方稅務機構保留的意義也就會越來越大。
也許正是基于這樣的背景,對稅收征管體制的改革,沒有涉及兩套稅務機構的合并,可能還是出于改革方面的因素考慮,是為下一步地方立法權擴大后的工作開展留下更大空間。那么,對國、地稅要不要合并的爭論,也可以基本結束了。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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