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聯合發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繼續實行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滬財稅[2010]101號),對該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取得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作出明確。
通知指出,上海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取得的勞動所得,經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執行期限繼續延長三年,即: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的有關規定,“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上海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最多減征3600元。
(一)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其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600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6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600元。
(二)采用其他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00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00元。
(三)工資、薪金所得,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00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00元。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00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00元。
(五)對同一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上述(一)至(四)項所得,其全年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次數不得超過12次,全年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款總額不得超過3600元。如果其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600元以上,但實際全年定額減征稅款總額不足3600元的,可在年度終了的一個月內,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退還未享受足的定額減征稅款額。
同時,上海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其他有關規定,仍按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滬地稅所二〔2005〕2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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