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70號),對出現的一些地區清費力度不夠、部分企業結構性增負、運費扣除不明確等問題進行補充說明,新規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
一、按照國務院清費立稅要求,繼續加大清費力度,將對煤炭企業不合理收費項目、違規收費以及捆綁打包不合理收費進行清理取締,有效減輕煤炭企業負擔。
二、對因稅率調整造成較大影響的,可以在不突破批復稅率上限的范圍內,根據本省份煤炭資源稟賦、企業負擔增減變化等情況,統籌確定分煤種、分地區差別化稅率,保證企業總體負擔基本均衡合理,解決煤炭企業結構性負擔增加問題。
三、原煤及洗選煤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應與煤價分別核算,凡取得相應憑據的,允許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予以扣減。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