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煤炭采掘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煤炭采掘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17號),明確了增值稅進項抵扣的相關事宜,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煤炭采掘企業購進的下列項目,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巷道附屬設備及其相關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
(二)用于除開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設和掘進,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礦生態恢復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
通知還明確,所稱的巷道,是指為采礦提升、運輸、通風、排水、動力供應、瓦斯治理等而掘進的通道,包括開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開拓巷道,是指為整個礦井或一個開采水平(階段)服務的巷道。所稱的巷道附屬設備,是指以巷道為載體的給排水、采暖、降溫、衛生、通風、照明、通訊、消防、電梯、電氣、瓦斯抽排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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