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2月1日起,提供影視服務、離岸服務外包等出口服務的境內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并廢止之前適用的免稅規定。上述出口服務由免征增值稅改為適用零稅率后,相應地獲得了退稅資格。那么,企業如何辦理退稅呢?本文梳理匯總相關規定,供企業參考。
一、法規變化
“營改增”對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航天運輸服務,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實行增值稅零稅率。目前,“零稅率”又擴圍至影視服務、離岸服務外包等出口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的《關于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規定,自12月1日起,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技術轉讓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并取消原來的免稅規定。
財稅〔2015〕118號文件與原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對比,主要有三方面區別:1.對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全部由免稅改為零稅率;2.對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4第七條第(六)項,將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由免稅改為零稅率。3.對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4第七條第(九)項,技術轉讓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由免稅改為零稅率,其他未變。同時,將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調整至廣播影視節目類服務適用零稅率。
二、稅款怎樣退
財稅〔2015〕118號文件將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影視服務、離岸服務外包等出口服務,按照企業類型分為實行退(免)稅與免稅兩種情況。
1.退(免)稅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屬于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分兩種情形,如果屬于外購應稅服務出口的實行免退稅辦法;如果屬于直接將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的,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如自行開發設計的應稅服務項目出口。
2.免稅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小規模企業應稅服務出口。
3.應稅服務增值稅退稅率:為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即財稅〔2015〕118號文件所指影視等出口服務屬于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例如,某國內影視發行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影視制作與發行業務。假定該公司在2015年12月5日向境外機構發行一部影視節目,取得服務收入4000000元(換算為人民幣價格),取得國內發行收入12000000元,當期銷項稅額為720000元。當月購進一部攝影設備(固定資產)5000000元,進項稅額850000元。已知影視服務業征稅率為6%,適用出口退稅率為6%。根據財稅〔2015〕118號文件規定,該公司提供的境外出口服務屬于零稅率應稅服務,實行免抵退稅辦法。計算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予抵扣稅額)=720000-(850000-0)=-13(萬元);
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零稅率應稅服務退稅率=4000000×6%=24(萬元);
由于該公司當期期末留抵稅額13萬元小于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24萬元,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13(萬元),當期免抵稅額=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24-13=11(萬元)。
三、應當注意哪些方面
境內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出口退(免)稅時,應當提供有效出口憑證和收款憑證,具體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同時,為避免稅收風險的發生,結合相關稅法規定,提示注意以下事項。
1.價格合理。財稅〔2015〕11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實行退(免)稅辦法的應稅服務,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于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于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因此,在提供出口服務時,應當注意出口價格不能高于最近時期購進或出口同類貨物勞務服務的平均價格。否則,稅務機關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的規定作出調整。
2.備案到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規定,出口企業在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備案,申報退(免)稅。
3.申報及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規定,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應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并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退(免)稅。因此,申報退(免)稅時應當注意申報期的時限,逾期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4.計算規范。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出口服務同時有貨物出口的,可結合現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和免退稅公式一并計算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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