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車船稅管理,促進稅務機關同其他部門協作,提高車船稅管理水平,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規程》分為六章二十五條,主要明確了車船稅管理所涉及的稅源管理、稅款征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以及風險管理等事項,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明確稅源管理相關事項
為進一步提高車船稅征管質效、減輕納稅人負擔,《規程》第二章對車船稅稅源管理提出了要求,主要有按照車船稅統一申報表數據指標建立車船稅稅源數據庫,加強稅源數據庫管理,建立部門合作機制和采集第三方信息等。
(二)明確稅款征收相關事項
根據地方稅務機關以及納稅人反映的情況,《規程》第三章明確稅務機關應當保留受理納稅人自主申報車船稅的職能,為納稅人自主申報繳納車船稅提供便利。對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的車船和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等兩類情形的征管范圍進行了明確。對保險機構、代征單位的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工作進行了規范。對稅務機關依托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提高車船稅管理工作提出了相關要求。
(三)明確車船稅減免稅和退稅管理相關事項
《規程》第四章對稅務機關、保險機構、代征單位辦理減免稅工作提出了要求。
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落實國地稅合作規范,對納稅人因質量原因退貨、被盜搶、報廢、滅失等情形發生的退稅,提出了退稅管理的相關要求。
(四)明確車船稅風險管理相關事項
《規程》第五章要求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產行為稅風險管理工作的要求開展車船稅風險管理工作,并要求在《規程》所列重點風險指標的基礎上,因地制宜,設計適用于本地區的車船稅風險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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