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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起實施的財稅新規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6-01-04 09:03:22  

一、納稅服務類

2016年1月起,全國推行辦稅事項“二維碼”一次性告知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做好“二維碼”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5〕678號),決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國推行辦稅事項“二維碼”一次性告知措施,內容主要包含“全國統一事項”和“地方適用事項”,落實“二維碼”一次性告知工作將列入全國納稅人滿意度調查和明察暗訪內容。

二、財稅法規類

2016年1月1日起31個城市啟動商業健康保險個稅試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近日發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決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31個城市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通知規定,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自2016年1月1日執行。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完善 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日前發布《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稅總明確車船稅管理相關事項 1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規范車船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明確了車船稅管理所涉及的稅源管理、稅款征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以及風險管理等事項,對納稅人因質量原因退貨、被盜搶、報廢、滅失等情形發生的退稅,提出了退稅管理的相關要求,新規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明確 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0號),明確了政策適用范圍、計稅價格的確定及備案手續辦理等相關問題,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且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這兩項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推至全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此前發布《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決定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的四項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實施。其中,自2016年1月1日起,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以及關于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這兩項稅收優惠開始實施。

2016年關稅調整方案發布 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日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16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稅委會〔2015〕23號)發布,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國內需求較大的嬰兒奶粉、箱包、服裝、太陽鏡等進出口商品的關稅采取措施適當降低,同時適度擴大日用消費品的降稅范圍。方案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調整后,2016年稅目數共計8294個。

1月1日起,天津遼寧安徽等地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財政部近日發文,天津市、遼寧省、安徽省、福建省、廈門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海關總署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業務海關監管規定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鉛蓄電池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此前發布《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15〕4號),其中,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稅則號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適用稅率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鉛蓄電池除外)、涂料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適用稅率均為4%。

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調整 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及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15〕51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軸流式水電機組等裝備的免稅政策,生產制造相關裝備和產品的企業2016年度預撥免稅進口額度相應取消,《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2015年修訂)》開始執行。

2016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此前發布《關于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號),其中規定,對已按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有機肥產品執行標準明確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明確有機肥產品執行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6號),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中,有機肥料按《有機肥料》(NY525—2012)標準執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按《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9)標準執行,生物有機肥按《生物有機肥》(NY884—2012)標準執行。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有機肥產品,不得享受財稅〔2008〕56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中韓、中澳自貿協定實施第二年稅率

日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實施中國-韓國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協定稅率的通知》(稅委會〔2015〕25號)發布,通知稱,中國-韓國、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關稅減讓方案已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決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實施中國-韓國、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第一年稅率,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年稅率。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項下新增及修訂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

日前,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6號文發布,海關總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修訂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財會法規類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修訂 201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應當進行歸檔,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印發 1月1日起施行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日前發布《關于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中稅協發〔2015〕64號),明確了對稅務師考試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通知規定,處理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鋼鐵行業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印發 2016年1月1日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日前制定了《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鋼鐵行業》,對產品成本核算對象、產品成本核算項目和范圍以及產品成本歸集、分配和結轉等要素進行明確,通知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鋼鐵企業范圍內施行。

四、費用基金類

2016年1月1日起,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調整

財政部日前發布《關于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15〕497號),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包括北京、上海等11個城市部級干部住宿費標準、7個城市司局級干部住宿費標準和33個城市處級及以下干部住宿費標準以及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等6個受地理、氣候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季節性熱點影響較大的城市試行差旅住宿費淡旺季標準等。

2016年1月1日起,繼續征收民航發展基金和旅游發展基金

財政部日前發布《關于民航發展基金和旅游發展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35號),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征收民航發展基金和旅游發展基金。民航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暫按現行規定執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和行業發展需要,適時完善其使用政策和管理辦法。同時,抓緊修訂旅游發展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自2016年1月1日起,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全面實施

國務院此前下發《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決定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殘疾人兩項補貼采取現金形式按月發放。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詳細劃分補貼類別和標準,采取憑據報銷或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費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此前發布《關于取消和暫停征收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2號),決定取消和暫停征收一批收費項目。其中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收取的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費(包括經營服務性質的收費)。

1月1日起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移接續工作辦法實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此前發布《關于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80號),提出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等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后,轉入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參保人申請,通知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手續,確保管理服務順暢銜接,避免待遇重復享受,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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