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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對境外發票管理的具體規定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9-15 16:08:46  

某公司(發包方)與朝鮮公司(承接方)簽訂了一項勞務合同,現在業務已完成,需付款。請問某公司需要對方開具發票嗎?能否憑相關合同和銀行付款單據做賬?由于涉及成本扣除,稅務機關對境外發票管理又有什么具體規定?

賴紹松律師認為: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若無法取得合法的票據,根據財務制度要求無法入賬,因此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另外,根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第八條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從境外取得的與項目款項支付有關的發票和其他付款憑證,應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 及付款憑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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