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與季節工、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則季節工、臨時工屬于企業聘用的員工,根據國稅(2012)15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列入工資薪酬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季節工、臨時工為企業提供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企業不需取得發票,憑季節工、臨時工簽字的工資單及扣稅憑證等資料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與季節工、臨時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季節工、臨時工不屬于企業聘用的員工。季節工、臨時工為企業提供勞務,屬于提供營業稅應稅行為。按照《發票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 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企業應取得發票。
地方政策——江蘇省地稅局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年終結賬應關注的財稅事項《中國稅務》2013年第3期,其中有篇總局所得稅司的文章《納稅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稅新政》:勞務派遣用工費用稅務處理更細化,分兩種情況:
一是企業直接向派遣員工本人支付費用的,按規定區分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用支出。
二是企業向派遣方支付費用的,凡沒有區分工資和福利費用的,可全部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并計入工資薪金總額;如果用工企業向派遣員工額外支付的加班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等支出,按規定區分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一、政策規定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政策解讀
1.明確了企業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或職工福利費支出在稅前扣 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部分,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三項費用的扣除的依據。
2.明確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及五險一金等,企業要準確區分工資薪金支出與職工福利費支出,不得把屬于職工福利費性質的支出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從而加大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3.不以是否簽訂勞務合同作為本企業任職或受雇員工的評判標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者 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務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其中,并沒有明確勞務合同是作為任職或受雇的評判標準,而是以為企業 提供連續的、全職的,直接從事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業務為判斷依據。
4.區分任職受雇和兼職的區別。企業為任職或受雇員工提供勞務所支付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企業為兼職人員提供的屬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勞務報酬范圍的設計、咨詢等勞務所支付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在稅前扣除,并且不能作為三項經費的扣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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