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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8第1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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