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程問題
1.首次領購專用發票如何辦理手續?
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首次需要領購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發票窗口(以下簡稱發票窗口)提出申請,填報《申請發票領購簿及票種核定審批表》(1份),在表中加蓋公章、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并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購票員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以及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及復印件
(3)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蓋在《發票領購及變更信息申請表》上)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提供已審批的《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2.企業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的數量或開票限額,如何辦理手續?
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或因業務量變化等原因,需變更領購發票金額版別或調整用票量的,應重新填寫《申請發票領購簿及票種核定審批表》(1份),并提供下列資料向發票窗口提出申請:
(1)《發票領購簿》
(2)稅控IC卡(一般納稅人使用)
(3)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可加蓋在《發票領購及變更信息申請表》上)
(4)購票員身份證明(購票員發生變化,應同時提供購票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授權證明;對無單位公章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由法人持本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辦理)
(5)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購專用發票的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清單》、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3.企業再次領購專用發票,如何辦理手續?
納稅人再次領購發票前,需將前次領購的發票進行交驗,應填寫《發票領購單》(1份),并提供下列資料:
(1)《發票領購簿》
(2)已用發票存根(初次購買除外、購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后一張記賬聯)
(3)購稅控發票還須提供下列資料查驗:
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須提供:
A、《專用發票匯總表》
B、作廢發票的全部聯次
C、負數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其對應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4.納稅人需要代開專用發票,如何辦理手續?
納稅人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審批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窗口提出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提供《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會通知納稅人到申報窗口按注明的稅額征收稅款,開具完稅憑證。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憑《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審批表》和完稅證明到發票窗口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5.企業的發票領購簿丟失了,如何辦理手續?
納稅人發生遺失、被盜《發票領購簿》情況時,應于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到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發行的非娛樂性報刊、雜志,或者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的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填報《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并提供以下資料:
(1)陳述事實經過的書面報告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
(3)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
(二)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專用發票丟失的處理問題
1、什么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如何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具體分以下情況:
(一)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五)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比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通知單第二聯交代開稅務機關。
2、銷貨方企業如果未按規定取得通知單就開紅字發票了,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納稅人在未取得《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通知單》的情況下,擅自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其行為違反了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的規定。如果購貨方未抵扣稅款,銷貨方無偷稅行為,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其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進行處罰。
3、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丟失如何處理?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設和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4、 丟失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何處理?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局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5、丟失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如何處理?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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