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偷稅案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6-29 14:03:59
一、案件來源及案情分析
蘇州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位于蘇州市相城區渭塘鎮,企業性質:港澳臺獨資,1995年6月開辦,注冊資金:56萬美元,法人代表:謝某,主要經營:各類炒貨、瓜果、蜜餞各種農副土特產品生產和銷售,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5年底管理分局將該公司納稅評估一案移送相城區稽查局,從評估審核中反映出,(1)該企業增值稅負擔率明顯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2)銷售成本的核算采用“倒軋帳”結帳,具體是每月末根據實際庫存倒軋出銷售成本,至使銷售成本的失真,嚴重影響了當期企業的損益情況。
2004年該公司申報應稅銷售額1087.88萬元、出口產品銷售收入1170.99萬元,應納增值稅20.54萬元,稅負率1.88%;2005年該公司申報應稅銷售額1359.09萬元、出口產品銷售收入607.15萬元,應納增值稅52.49萬元,稅負率3.86%.該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來,生產經營一直比較正常,但從其向稅務機關申報的情況來看,似乎與其生產經營狀況不太相符。截止2004年末,該公司仍未進入獲利年度,累計未彌補虧損仍有181780.05元。另從評估反映出該公司主要銷售業務分內銷和自營出口兩大部份組成,而內銷僅僅反映與相關賣場的業務,外銷主要銷往臺灣、美國等地。
鑒于上述案件移送情況,檢查小組認為,該公司所處行業屬炒貨行業,行業平均毛利率較高,對照全國食品制造業的平均增值稅稅負5.74%相比,該公司稅負明顯偏低,由于行業特點,銷售對象較為廣泛,有賣場、批發市場、直接消費領域,而從其公司成立以來的經營情況來看,經過十多年尚未進入獲利年度,其間有可能存在較大的問題,為此分局領導非常重視,并與檢查小組一起一方面研究制定檢查實施方案,另一方面辦理報批調帳檢查等相關手續,同時在行動前封鎖檢查信息,于3月20日上午在統一指揮下,組成6人檢查小組對該公司進行突擊檢查。
二、檢查實施和調查取證過程
根據制定的檢查方案,6名檢查人員分成三組,一組控制財務室、一組至倉庫車間、另外一組到相關人員(包括開票、發貨、統計)辦公場所調取相關材料。然而在到達該公司后,被告知公司負責人到上海出差去了,于是三個檢查小組分頭行動,當兩個負責倉庫車間以及對相關人員取證的小組至現場后,現場人員不是說自己不清楚,就是說人不在。檢查人員對調取的財務帳冊和相關資料(注:非常重要的證據)要求財務人員進行確認,財務人員竟然以這些資料不是自己所做為由,不肯在材料上簽字。針對以上的情況,檢查小組及時將現場局面向分局領導反映,分局領導隨即向分管局長匯報,同時請區局監察科派人帶好錄像機,對取證過程全程錄像,規范執法程序。至中午1時對全部帳本和核算等相關材料調取完畢,為了及時掌握了解第一手資料,檢查人員再接再厲,對現場相關人員逐一進行詢問。
在整個詢問過程中,其他人員都就其知道的情況進行了說明,只有財務人員李某對檢查人員的詢問閃爍其辭,并刻意回避詢問人員就其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是否存在設置二本帳、收入不入帳不申報納稅的情況,同時再次對檢查人員出示的有關資料進行否認,聲稱不是自己做的。在此情況下,檢查小組商定,先不急于打草驚蛇,將取到的資料先帶回局里,并通知企業叫其公司負責人明天到稽查局來接受調查。
回局后,檢查人員隨即按照分工,對調取到的資料進行整理,當檢查人員再次對曾經被企業財務一再回避的一份企業自行編制的應收賬款明細表進行核對時發現,其上面記載的對象與財務賬本中記錄的內容存在很大的差異,檢查人員心里一震,這份資料很可能就是帳外經營留下的痕跡。在隨后的案情分析會上,檢查小組擬定了第二天對公司負責人的詢問提綱,并將那份應收賬款明細表作為第二天詢問中的一個“炮彈”。
第二天剛上班,該公司負責人謝某就匆匆趕到稽查局,滿臉堆笑,并一再聲稱昨天是誤會。檢查人員將謝某請到談話室,先將有關政策對其進行宣傳并進行政策攻心,同時就找其來詢問的目的說明清楚,希望其能講清問題。在接下來的詢問過程中,果不出檢查人員所料,謝某懾于國家法律的威力,對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因近兩年市場競爭激烈,部分批發銷售和受托加工業務收入以收取現金方式設置內外二本帳、收入不入帳不申報納稅的違法行為進行了交待,案件成功得到突破。
詢問過后,檢查人員分別對該企業的資金收入、生產、發貨、往來、開票申報一一進行核對,并作出相應的統計和分析對比,針對檢查過程中涉及的加工業務的真實性問題,除了要求企業提供加工合同外,還就所有委托加工業務向廣州、北京、濟南等地國稅機關發函協查,回函證明絕大部分委托業務都是真實的存在的,而委托單位大都是個體“雙定戶”。
三、違法事實和定性處理
最終查實該公司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銷售給個體批發戶及茶樓未開發票未申報金額502萬元(含稅)、為部份單位加工炒貨收到的加工費未開發票未申報金額51萬元(含稅),共少繳增值稅80萬元。同時,少計0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50萬元、0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23萬元。該企業獲利年度應提前為2004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追繳所偷增值稅80萬元,并處0.6倍罰款計48萬元,同時加收滯納金18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企業編造04、05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處1萬元罰款。該案已達到移送標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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