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居民華某于1999年自己出資在縣城建造一座二層沿街樓,經營鋁合金裝潢業務。華某依法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等手續。由于沒有建立賬簿,無法進行規范的會計核算,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行定期定額的稅收管理辦法,每月核定稅款800元,華某一直按期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002年2月,華某把門店交由自己的弟弟打理。華某的弟弟接手后,一直沒有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主管稅務機關多次派人找到華某催繳,華某以種種借口拖延。截至12月份,共計欠繳8000元稅款。2003年1月,華某將自己的鋁合金裝造門店無償轉讓給其弟弟經營。稅務機關得知消息后,找到華某讓其繳清8000元欠稅,華某以自己身患重病不能經營,并且已經將鋁合金裝潢門店無償轉讓給自己的弟弟為由,拒絕繳納欠稅。稅務機關催繳無果后,將華某起訴到當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華某的轉讓行為。法院經過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支持稅務機關的訴訟請求,撤銷華某無償轉讓鋁合金裝演門店的行為。
法理分析
稅法專家分析,本案中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華某在欠繳稅款的情況下能不能無償轉讓其擁有的鋁合金裝潢門店,以及稅務機關應如何正確執法,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害。《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可以看出,法律是將稅款視為納稅人對國家的一種債務,當欠繳稅款的納稅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作為債權人應理所應當行使權利,保護國家的利益不受損害。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無償轉讓財產的前提是,必須先繳清欠繳的稅款。
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要注意以下幾點:
1.無償轉讓的行為已經成立,且實際造成損害國家稅收的后果。
2.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須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由人民法院進行—系列的相關活動。這個權利的行使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支持才能成立,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的也只能以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數額為限,而不能是納稅人轉讓的全部財產,超過欠繳稅款部分的轉讓行為仍然有效。撤銷權應該在稅務機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損害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3.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并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撤銷華某無償轉讓鋁合金裝潢門店是有法律依據的,華某還應該承擔訴訟費用,并依法繳清欠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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