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05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的稅收征管和發票制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要認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虛開行為,首先要了解虛開的含義。虛開是指不實開具,如以無開有,以少開多,具體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以及介紹他人虛開四種行為。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下發的《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制造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范圍包括:(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專用發票。(2)有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金額不實的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專用發票。其次,用于虛開的發票無論是真發票還是假發票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據此,在無實際貨物購銷的情況下,為兩家公司開具虛假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用購買的假發票為自己開具虛假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正是《解釋》中說明的第一種虛開行為,而且,如果行為人明知其無注冊資金的情況下,仍為他人虛開發票,具有明顯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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