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迪柏(婁底)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租賃業務,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2002年7月應泛麗華(婁底)電機制造有限公司的要求,康迪柏(婁底)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將一批貨物租賃給泛麗華(婁底)電機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并轉讓了貨物的所有權,取得租賃費180000元。康迪柏(婁底)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按租賃業5%的稅率繳納了營業稅,沒有繳納增值稅。
2002年5月28日婁底市國稅局第十九分局稽查局在對康迪柏(婁底)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指出該項收入應該繳納增值稅,并對康迪柏(婁底)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做出了補稅及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
康迪柏(婁底)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是應交營業稅還是該納增值稅。婁底市國稅局所作的決定是否正確?
稅法專家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文件的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康迪柏(婁底)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取得的該筆租賃收入180000元應該繳納增值稅,而不征收營業稅。所以,主管稅務機關對你單位所作的稅務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