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墨西哥鐵礦2萬噸,甲公司于合同簽訂后預付貨款,雙方最終根據相關的品質證書和港口過磅單結算,貨款多退少補。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向乙公司預付貨款共計2030萬元,乙公司收到預付款后向 甲公司交付貨物2萬噸。但乙公司遲遲未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年底,甲公司到法院起訴,稱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其開具增 值稅發票,造成甲公司未能抵扣稅費的損失295萬元,請求判令乙公司承擔該項損失295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45.9萬元。
經查,因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相應發票,甲公司因此損失295萬元稅費抵扣款事實成立。
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所涉及的買賣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形式合法,未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在甲公司依約預付貨款后,乙公司卻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造成甲公司損失 295萬元,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據此,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稅費抵扣損失應由未開發票一方承擔。未開具發票造成的損失能否作為一項獨立訴訟請求是本案的主要焦點。首先,未開具發票造成損失請求賠 償的訴訟請求有別于請求開具發票的訴訟請求,前者主要訴求的是經濟損失,后者訴求的是交付發票。在民商事審判中,比較典型的還有社會保險金賬戶的繳納問 題,如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 保險為由訴求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不予受理,但若其以上述同樣事由訴求未繳納社會保險金的損失則應予支持。
其次,既然因賣方未開具發票的過失造成了買方不得不自行代為繳納稅費,以遵守市場的稅務管理規定,那么,根據公平原則,買方自行繳納稅費的損失理應由賣方承擔,這也是維護誠實信用與保障公平交易秩序的應有之義。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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