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宇帆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照明公司立即支付其貨款14萬元,宇帆公司庭審中主張其與照明公司之間存在紙箱買賣關系,照明公司尚欠紙箱貨款14萬元,并提交增值稅發票予以證明。但是,宇帆公司一、二審中均未能提供其他雙方存在買賣關系的憑證、資料,亦無法說清雙方業務接洽情況、收貨人、預付款、催討貨款等買賣關系的基本事實。
法 院審理后認為,宇帆公司僅憑上述增值稅發票并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真實的買賣法律關系,且宇帆公司作為其主張的訟爭買賣關系出售方,對雙方多年來的買賣關系 基本事實無法說清,顯然與常理不符。因此,在宇帆公司未進一步舉證的情形下,對其所主張的兩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買賣法律關系不予采信。據此,法院認定宇帆 公司訴求的貨款缺乏法律與事實基礎,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賴 紹松稅務律師認為:發票不能獨立證明買賣關系的成立。發票對買賣關系的證明力問題是本案的關鍵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 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上述規定表明了發票不能獨立證明買賣關系的成立,法院應根據實際出發,結合個案情 形,特別是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作出綜合的判斷。因為發票僅是買賣雙方的結算憑證之一,但本身并非買賣合同。
現 實的市場經濟中,大量存在發票與實際交易相互分離的情形,如企業為了逃避相關稅費,代開發票但并無實際買賣關系,如有的公司擬股改上市,為制造財務報表上 的虛假繁榮,虛開發票,虛構買賣交易,編造經營業績等等。本案中,雖賣方提供了增值稅發票,但卻無法說清買賣關系的基本事實,顯然與正常的交易習慣不符, 因此其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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