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起,小曾及其丈夫小廖多次向老謝購買汽車零部件,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老謝依約向小曾交付貨物,小曾向老謝支付貨款。
2015年4月29日,小曾到老謝所經營的汽車配件經營部刷卡支付給老謝1.7萬元,并在POS機簽購單上簽名,同日,老謝提供一份收款收據,上面載明: “余欠壹萬伍仟元整”,小曾在老謝提供的收款收據上簽名,確認尚欠老謝貨款1.5萬元。欠條上未約定還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也沒有約定要開具發票。
之后,老謝據此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小曾及其丈夫小廖立即支付貨款1.5萬元。庭審中,小曾及其丈夫小廖抗辯稱老謝長期以來均未開具相應發票,其有權拒付訟爭貨款1.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賣方提供發票的情況下,賣方提供發票不屬于主合同義務,僅是附隨義務。本案小曾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有約定賣方提供發 票,而以老謝單純違反出具發票這一附隨義務為由提出抗辯拒絕支付所欠貨款,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老謝訴求小曾支付拖欠的貨款1.5萬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賴 紹松稅務律師認為:未開具發票不構成拒付貨款的事由,本案的焦點集中在未開具發票能否成為拒付貨款的抗辯理由上。開具發票的義務并非買賣合同主義務,買賣 合同中主義務具體為賣方交付貨物轉移貨物所有權,買方支付貨款并受領標的物,履行開具發票義務并非合同的主要義務。因此開具發票的義務與買方支付貨款不能 形成對待給付,不能構成賣方拒付貨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本案中,買方僅以賣方未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而拒付貨款的理由不能 成立,不予支持。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