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4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采購合同書》,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麂皮復合布,乙公司收到預付款10天后交貨5000米,其余的25天內交完。付款方式為預付30%訂金,供方提供貨款的有效合法增值稅發票后結算70%的款項等條款。
合同書簽訂后,甲公司匯款13.3萬元到乙公司賬戶。之后乙公司陸續向甲公司提供麂皮復合布、單層燙金麂皮布、假毛等貨物,甲公司收到貨物后,由公司員工在乙公司結算單客戶欄上簽收,結算單備注欄上注明:“如有質量問題,請不要開剪或復合等,否則責任自負?!?
甲公司收到貨值51.8萬元的貨物之后,也制作完畢成衣。甲公司未支付乙公司貨 款,乙公司催討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支付扣除乙公司預付的13.3萬元后尚欠的貨款38.5萬元。庭審中,甲公司認為乙公司未依 約在甲公司預付款后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故其有權拒付尚欠貨款。
中院審理認為,一方面,乙公司未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但乙公司開具合法 有效增值稅發票義務非合同主要義務,無法與甲公司支付貨款義務構成對待給付,因此,甲公司無權以未開具發票為由拒付貨款;另一方面,既然上述《采購合 同》明確約定在甲公司支付剩余70%貨款前,乙公司應先行向甲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那么,乙公司是否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應作為甲公 司支付貨款的期限。綜上,法院判決甲應于收到乙公司開具相應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乙公司貨款38.5萬元。
案件分析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開具發票的義務并非買賣合同主義務,與買方支付貨款不能形成對待給付,不能構成買方拒付貨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本案中,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而拒付貨款理由不能成立,即是否開具發票不能構成付款的條件。
其 次,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先開票后付款”應如何評價?不履行開具發票義務的法律后果雖不能形成拒付貨款,但鑒于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賣方先 行開具發票,買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尊重,因此,開具發票的義務雖不構成拒付貨款的同 時履行抗辯權,但是根據合同約定,應成為買方支付貨款的期限,即在判決書主文中表述為“買方應當在賣方開具發票之日起合理期間內支付貨款”。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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