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稅務機關在檢查某房地產公司時發現,該公司在“營業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業主違約金累計22萬元,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依法責令補申報繳納營業稅1.1萬元(22×5%=1.1),同時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稅法專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
據此,房地產公司收取業主違約金,屬價外費用,應并入營業額,需要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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