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公司為一家生產企業,2014年9月30日出口一批貨物,由于質量問題客戶要求全部退貨。目前出口貨物報關單未申報出口退稅。請問:是否需要辦理退運(未退稅)證明?如果是部分發生退運又應如何辦理,是否還可以申報免抵退稅?增值稅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案件分析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你公司出口貨物后還沒有申報免抵退稅就發生全部退運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不需要再進行 免抵退稅申報。如果是部分退運,應在《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中的“退貨計稅金額”欄填寫部分退運的出口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運證明 后,就該筆出口報關單的數量、金額減除退運數量、退運金額,用剩余的可退稅數量和可退稅金額再申報免抵退稅,同時提報一聯《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 證明》并提供相關電子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出口發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注:對于上述出口 貨物報關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6號)規定:自 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后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免予提供紙質 報關單。但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除外。
此外,關于申報增值稅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出口貨 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 書確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 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