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出口貨物未申報退稅,按照現行政策當地國稅局要求視同內銷征稅。請問在2014年9月份已認證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如何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案件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 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本案例中,你公司2014年9月份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10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但由于是購進貨物用于出口,所以未抵扣進項。
那么,如果這批出口貨物屬于不能辦理退稅而視同內銷征稅情況的,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具體操作如下: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 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同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并提供正式申報電子 數據及相關資料,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 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其進項 稅額按照《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所列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1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處,然后在附表二第28欄“待 抵扣進項稅額——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中減去該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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