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期,稅務機關在對某科技有限公司實施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辦理2012年度、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時,分別將未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總經理、財務人員等工資費用計入研發費用申報加計扣除。
案件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 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該公司總經理、財務人員等未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相關工資費用不得計入研發費用申報加計扣除。對此,稅務機關要求該公司調整2012年度、2013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報金額,補繳企業所得稅是正確的。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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