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為解決資金缺口,常常會通過貸款、借款等方式進行融資,對于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因為債權人的類型可能是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個人,所以并非都能向借款人開具發票。那么此類利息是否可進行稅前扣除,如果可以稅前扣除又需要符合怎樣的條件?我們將通過以下一則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A公司因生產經營的需要,采用民間融資的方式補充流動資金,并將民間借貸所支付未取得合法有效支付憑證(發票)的利息,在企業所得稅納稅所得額核定時進行 了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在稅收檢查時卻認為A公司的此項利息支出沒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支付憑證發票,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即對A公司作出了稅務處罰決定。A公司對該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認為A公司雖然未能就所支付的此類利息取得發票,但能提供借款合同,付款憑證等資料,利息應屬合理性支 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撤銷了對A公司的稅務處罰決定。
二、案件分析
稅務機關之所以對A公司進行稅務處罰是因為將A公司的行為定性為故意隱瞞企業所得的偷稅行為。關于偷稅行為的構成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納稅人有主觀上故意不繳或少繳稅款,偷逃稅款的故意;
2、客觀上實施了偽造、變造、隱匿賬簿憑證,或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拒不申報,以及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行為;
3、造成了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的后果。
本案中A公司并無逃稅的故意,稅前列支的利息也是實際發生而并非虛構,因此復議機關最終認定處罰機關關于A公司構成偷稅的 認定結論不成立。
本案所涉借款是為了補充A公司的流動資金,利息支出是A公司實際發生并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合理性支出。《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 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 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的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企業可以將所支付的利息進行稅前扣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企業以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融資,而將所支付的利息稅前扣除的行為合法。本律師認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依據不應 局限于發票,對于交易憑證、資金往來憑據等,稅務機關也應準許稅前扣除。
維權法律小貼士
無票利息并非必然可以進行稅前扣除,而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為使得企業合理支出的利息能夠在稅前扣除,企業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合法進行借貸,保留借款合同、資金流向憑證等相關證據,用以證明利息支出的真實、合法、有效。發生爭議時,企業可通過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利息真實發生的方式,來獲得稅務機關對無票利息稅前扣除的認可。當然如果收取利息的企業或個人能通過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方式取得發票,以發票入賬就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同時需要提醒的是,個人或企業收取利息是需要繳納所得稅的,依據稅法規定支付利息的企業系扣繳義務人,是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的。當然個人和企業的所得稅稅 務處理存在一定區別,應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所以提醒企業在支付利息時,別忘記了自己應履行的扣繳義務,以免因此而引發其他的經濟糾紛。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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