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 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從2014年開始,對于符合規定標準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以下簡稱年金)實行EET模式 (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即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
配套文件——稅總發[2013]14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及運作模式
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中補充養老保險的組成部分,分別指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任職或者受雇的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 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年金應當符合三個條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年金所需費用均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與年金基金投資運營凈收益額(按份額分配到個人)共同組成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可以從本人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分期)領取年金。
建立年金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定年金受托人管理年金;受托人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二、年金個人所得稅的原計稅辦法
對于職業年金,以往尚未規定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對于企業年金,2014年以前適用現行稅收政策: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稅時扣 除;企業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時,應當作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費時,不得分攤還原到所屬月份),不與當月正常工資、薪金合并, 也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對于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與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之和,超過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前述規定計稅;未超過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案例1:企業職工甲2013年每月工資為6000元(含自己繳付年金500元,實發5500元),1月~12月每月工資6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6000-3500)×10%-105=145(元),個人繳付年金500元不得扣除,全年繳納稅款1740元。企業在12月為其繳付年金6000元, 應單獨視為一個月的工資且不得扣除3500元的費用,繳納個人所得稅645元(6000×20%-555)。
三、年金個人所得稅的新計稅辦法
財稅〔2013〕103號文件對年金繳付、年金基金運作分紅、年金領取三個環節的涉稅問題分別作出規定:在年金繳費環節,個人繳付的年金不超過本人繳 費工資計稅基數4%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 得稅。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退休后領取的年 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方式又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從2014年開始,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年或按季度領取的年金,先平均分攤計入各月,再按每月的領取額全額(分月)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對單位和個人在2014年以前繳付年金繳費且已按原計稅辦法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從2014年起,個人領取年金時允許減除該部分已稅年 金,就其余額按照前種情形規定的方式征稅。個人分期領取年金時,可按2014年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減 計后的余額按照前種情形規定的方式計算征稅。避免已稅年金在領取時被重復征稅。
第三種情形,對個人因出境定居(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 額,分別按照前兩種情形規定的方式計算征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的,則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應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 的工資、薪金所得,分別按照前兩種情形規定的方式計稅。
但并非所有年金都可以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對單位和個人繳付年金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部分,應在繳付時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規定的現行年金繳付標準是:企業繳費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事業單位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個人繳費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
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上一年度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的本人月平均工資,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 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四、年金應繳個人所得稅代扣方式的變化
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的個人所得稅,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個人領取年金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繳,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案例2:企業職工乙2014年每月工資為6000元(含自己繳納年金500元,實發5500元),其1月~12月每月工資6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6000-240-3500)×10%-105=121(元),個人繳納年金準予按工資的4%扣除,全年合計1452元稅款由該企業扣繳。企業于12月 為其繳納年金6000元,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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