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向供貨方收取固定營銷管理費用和不固定營銷管理費用,后者與銷售數量掛鉤。M公司全部繳納了營業稅。稽查人員認為不固定營銷費用應當按照平銷返 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M公司被追繳相應的增值稅及附加。
【案情概況】
M公司主要經營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醫療器械等銷售業務。2013年至2014年M公司在銷售中向供貨方收取兩種營銷費用,一種是 固定營銷管理費用,與銷售數量無關,一種是不固定營銷管理費用,與銷售數量掛鉤。M公司對收取的營銷費用不加區分,全部繳納了營業稅。稽查人員發現了該問 題,認為與銷售數量掛鉤的不固定營銷費用應當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M公司被追繳相應的增值稅及附加。
【案情分析】
M公司財務人員解釋:該公司向供貨方收取的營銷管理費用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營銷管理費用,與銷售數量無關,如進場費、上架費、展示費,一種是不固定營銷管理費用,與銷售數量掛鉤。公司對收取的營銷費用不加區分,全部繳納了營業稅。
稽查人員解釋: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向供貨方收取的與銷售數量無關的營銷管理費用應當繳納營業稅,與銷售數量掛鉤的不固定營銷費用應當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該公司最終認同了稽查員的觀點,同意繳納相應的稅款。
【法規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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