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裁判要旨
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應受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案涉貸款資金出借方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案涉《借款合同》無效。
案例索引
《天津豐瑞恒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張朋起等企業借貸糾紛案》【(2019)京03民初292號】
爭議焦點
通過銀行進行委托貸款的行為如果具有反復性、經常性的營業目的可能影響合同效力嗎?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豐瑞恒盛公司貸款對象主體眾多,除了本案債務人鵬起科技公司以外,豐瑞恒盛公司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間分別向內蒙古赤峰奔騰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赫泰有機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億海置業有限公司、銀河天成集團有限公司、萊陽中通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申子和合伙企業、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資有限公司等出借資金,且數額巨大,其出借資金并非全部系自有資金。除本案借款外,本院查明的豐瑞恒盛公司的其他多筆資金出借情況均是通過委托銀行貸款方式。本院認為,委托人、受托銀行與借款人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系由委托人提供資金、受托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并收回貸款,受托銀行收取代理委托貸款手續費,并不承擔信用風險,其實質是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應受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
豐瑞恒盛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該‘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該強制性規定直接關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合同法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出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豐瑞恒盛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項目投資(不含專項審批)、財務咨詢、企業管理咨詢,豐瑞恒盛公司所從事的經常性放貸業務,已經超出其經營范圍,該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營業務。綜上,故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本案《借款合同》無效,鵬起科技公司應向豐瑞恒盛公司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關于鵬起科技公司等被告主張豐瑞恒盛公司可能非法使用銀行貸款轉貸、非法集資或者非法設立并挪用信托資金,涉嫌構成違法犯罪,請求法院駁回起訴移送公安立案偵查的答辯意見,本院認為,鵬起科技公司等被告就其上述主張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豐瑞恒盛公司出借資金的行為尚未構成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的犯罪行為,故本院對于鵬起科技公司等被告的上述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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