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
我公司實行《企業會計準則》,被稅務機關檢查補交了2018年度的房產稅,請問補交的房產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能否在2019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大成方略: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對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明確,本科目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以通過本科目核算。企業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以前年度利潤或增加以前年度虧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由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費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經上述調整后,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如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余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因此,你公司補交2018年度的房產稅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由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經過上述調整后,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繳納房產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貸記“銀行存款”,同時調整2019年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年初數和利潤表上年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因此,你公司補交2018年的房產稅不能在2019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應該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追補至2018年度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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