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淮安市淮陰地方稅務局作出淮陰地稅罰(2013)3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淮安第一美術高級中學(下稱美術中學)不進行納稅申報為由,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對原告處以不繳納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合計1673150元,基于被告拒絕提供賬簿憑證及轉讓資產相關資料,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處以5000元罰款,罰款合計1678150元。
原告美術中學訴稱:被告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淮陰地稅罰(2013)3號稅務處罰決定書。一、原告未收到被告所發出的稅務檢查通知書及稅務事項通知書,被告在執法時僅有一人出示工作證,故原告對其送達的材料未簽收;二、原告不存在拒絕提供納稅資料的事實,被告處罰無依據;三、原告與淮陰區政府之間系回收劃撥關系而非買賣關系,根據國稅函(2008)277號文件,原告不應繳納營業稅,進而也不應該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原告作為民政部門核準開辦的民辦非企業法人的教育機構,不應當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條例規定:“因國家建筑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原告與淮陰區政府之間系征收、收回房地產關系,故原告不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被告淮陰地稅局辯稱:被告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被告依法向原告送達稅務文書,不存在程序違法行為;2、涉案合同性質應為不動產轉讓,并且本案所涉的土地使用權收回權限是淮安市政府,淮陰區政府無權收回,所以原告應該按相關稅收法律規定繳納不動產交易的相關稅收;二、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應依法申報并交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合計3346300元,另原告應繳納教育費附加,基于原告未繳納3346300元稅款,被告依法對原告處以不繳納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并基于被告拒絕提供賬簿平憑證及轉讓資產相關資料處以5000元罰款,罰款合計1678150元。
二、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第一、被告行政處罰程序是否違法;第二、涉案合同性質及原告是否為適格的納稅主體;第三、被告是否有權向原告征收涉案企業所得稅。
關于焦點一,原告主張被告在送達稅務文書時未依法出示工作證、其并未收到《稅務檢查通知書》及《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此,被告予以否認并提供了淮陰公證處的公證書及情況說明、現場照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等證據證明其送達文書程序合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一零三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根據被告舉證及上述法律規定,應認定被告送達程序合法。
關于焦點二,1、本院認為收回涉案項目行為系政府主導的政府行為,被告確認據以征稅并罰款的“原告系銷售不動產的事實”不能成立。理由:(1)從合同的訂立看,涉案合同簽訂方分別為原告、江蘇省淮洲中學、淮陰區人民政府,淮陰區政府全程參與項目回收過程,合同名稱為“美術高中項目整體回收(劃撥)合同”,合同明確約定“淮陰區人民政府整體回收淮安美術高級中學,回收范圍包括:項目土地、現有完成的工程量、整個項目建設所需繳納的全部建設配套或其他規費。回收費用由江蘇省淮洲中學支付。回收后,由區政府整體劃撥給江蘇省淮洲中學”;(2)從合同的實際履行分析,涉案回收款均是從淮陰區財政局、淮陰區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淮陰區城市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等政府性質機構支出,且原告合同履行期間持續向淮陰區人民政府發出付款申請,政府一直持續予以回應。綜上,被告基于合同系不動產買賣性質征收的稅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2、(1)關于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征收。根據國稅函(2008)277號文件內容“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款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涉案合同是淮陰區政府主導的項目回收合同,應認定是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故原告依據該合同取得的收入可以免交營業稅及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2)、關于土地增值稅,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鑒于涉案項目系淮陰區政府整體回收以及江蘇省淮洲中學的公辦性質,合同性質為政府因國家建設收回房地產,故可免征土地增值稅。
關于焦點三,根據原告所舉國稅發(2002)第8號文件規定,應該認定,涉案企業所得稅應由國稅部門征收,被告征收該項稅收屬于超越職權。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征收相關稅款缺乏法律依據,故其據此作出的行政處罰亦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淮安市淮陰地方稅務局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淮陰地稅罰(2013)3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章來源:稅務訴訟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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