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隨著納稅人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進一步增強,稽查局作為稅務執法部門,應對納稅人法律救濟行為明顯增多,稅收執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行政訴訟案件一旦處理不當就會激化稅企矛盾,引發越級上訪、群體性事件發生,擾亂工作、社會秩序。因此,適應新常態,謹慎執法,提高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應訴水平和能力,顯得尤為重要。筆者就近年來的行政應訴案件從特點、成因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建議,供參考。
一、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特征體現
2014年,全國稅務系統新發生行政應訴案件303件。其中,青島市地稅稽查局應訴案件4件,占1.32%,稅務機關行政復議訴訟案件明顯增多;同時,稅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的過程愈發復雜和曲折,4起行政訴訟案件中3起經過行政復議,法院一審、二審,最終定案,其中1起還抗訴至檢察院,時間最長的一起案件從行政復議到行政訴訟并履行完所有法律程序,耗時2年半。從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看,訴訟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5個方面:
(一)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由部門管轄權、級別管轄權、地域管轄權和法定事務管轄權四個方面的職權組成,法定職權應該是法律和法規的授權,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該部門行政機關對某項行政事務享有管理職權的,即使部門規章授予本部門行政機關對這類行為具有行政管理職權,但因缺乏法律法規依據,原則上不能作為其部門管轄權的依據,所以執法主體單位是否具有行政執法權,尤其是市稽查局的檢查權、管理科、所的執法權是否超越法定職權范圍成為行政訴訟審核的重點。
(二)納稅主體資格合法性。一是由于企業登記變更引起的納稅主體認定訴訟問題。比如:某電子公司發生改制,未注銷稅務登記即辦理工商注銷,后又成立新的公司,依舊沿用原公司名稱,稅務機關對注銷前生產經營行為進行檢查,發現偷稅,即對新公司進行稅務處理和處罰,新公司是否作為納稅主承擔原公司偷稅責任成為行政訴訟的焦點。此案以稅務機關敗訴。對注銷企業的納稅主體資格的認定法律依據不足逐漸成為近年來稅收執法的困擾。二是由于所有權的實質與形式分離造成納稅主體資格認定訴訟問題。比如,稅務機關在對某科技公司檢查,發現其減持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份,該限售股經法院裁決所有權為周某,該公司為代持人,該案件依照國家稅務總局39號公告,以及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確認為某科技公司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三)取證證據合法性。證據具有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稅企行政訴訟的焦點一般集中在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證據的形式是否合法,證據的法律形式通常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8種形式,其他形式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二是證據的取得是否合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均不能作為定性處理的證據依據,尤其是以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但是稅務機關調查案件時在不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采用“偷拍、偷錄、竊聽”措施取得的證據為有效證據,特別注意的是經過行政復議后的行政訴訟案件,復議機構在履行復議職責時取得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稅務機關支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三是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四)程序合法性。稅務執法程序的問題是步驟、順序、時限、形式不合法,具體為:一是是否按照征管法賦予的權限辦理行政執法審批,例如查詢賬戶賬號、強制執行、保全等措施;二是檢查通知書告知納稅人的檢查期限與實際檢查期限是否一致;三是稅務執法文書的送達回證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送達。通常主要存在以下錯誤,直接送達未送達法定接收人;留置送達未有見證人簽字或見證人的身份不合法;公告送達未經法定新聞媒體,公告文書內容不詳盡。
(五)法律適用合法性。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指被訴的處罰決定書、處理決定書、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中載明的具體法條,或在宣告具體行政行為時宣讀的具體法條。適用法律錯誤的表現形式:一是適用法律法規性質錯誤,特別要注意新舊法的時間效力;地方性法規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否一致;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與憲法、上位法相抵觸,行政強制法實施后,在進行稅務強制時要注意征管法與強制執行法的一致性。二是適用了沒有效力的法律規范,近年來,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稅務部門每年都在清理規范性文件,并且發布清理清單,但是執法部門在執法時依然引用廢止的規范,成為稅務機關敗訴的主要原因。三是未適用應當適用的法條,尤其是體現在適用法律條文未明細到款、項,法律條文適用張冠李戴、對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不一致等問題。
二、稅務行政應訴案件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經濟稅源因素。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發展,在大數據、互聯網、云計算的新常態下,納稅人經營形式日趨復雜化,跨國、跨區、集團化經營業態多樣化發展,其引發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事實也日趨復雜化,由于諸多因素疊加給稅務執法的難度明顯增大。
(二)納稅人原因。一般情況下納稅人不希望與稅務機關產生矛盾,但因稅務稽查執法行為其實質系剝奪納稅人財產權的行政行為,利益沖突、權益之爭引發訴訟;納稅人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逐漸增強,加之政府政務公開,陽光辦稅等便民春風行動等,納稅人法律救濟渠道逐漸增多,一旦發生稅企糾紛,“民告官”現象明顯增多。
(三)稅收法律體系因素。目前,我國稅收法律制度還不很完善,不能滿足市場經濟日益發展而出現的各種新要求,在查辦稅務案件時,常常依相當數量的解釋、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作為執法依據,各省對同一涉稅問題處理不同,執法標準及尺度不一,勢必造成納稅人的不滿。
(四)稅務機關原因。稅務稽查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與新時期法治要求不相適應,執法隨意性較大,“重實體輕程序”;稅企信息不對稱,取證難度大,甚至因納稅人新證據而推翻了原來法律事實;理解稅收政策有誤,有時同一案件出現兩種不同處理決定,有時執法標準不統一,法律適用及定性處理讓人不易理解,產生歧義。比如:就同一稅收違法行為,存在兩級稽查局之間、稽查局與管理局之間處理標準不一致的問題。
三、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應對建議
(一)健全稅收法制。堅持稅收法定原則,推進稅收立法,健全稅制,完善稅法;完善、充實稅收實體法,提高實體法法律層級,維護稅法權威性和嚴肅性;進一步通過規范稅收法律,確定稅務機關的權利清單和責任清單。
(二)樹立法治思維意識。以公正執法為最佳服務的理念,明確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基礎、靈魂和立足點,引導稽查干部樹立依法行政意識,清醒認識新形勢下稅收執法環境,知法、懂法,正確對待“民告官”想象,克服執法隨意性,有效防范執法風險。尤其認識到:稽查涉及的行政訴訟案件一般經復議后提起訴訟,而且訴訟也須經過一審、二審程序;同時,法院對形式要件要求較高,十分注重對納稅人程序性權利的保護。對此,稅務機關要加深對納稅人程序性權利的認識及理解,不斷加強對納稅人程序性權利的保護。
(三)加強稅收法律宣傳。樹立納稅人維權的風險意識,要基于納稅人需要,利用社會媒體、廣播電臺、稅企連線、12366熱線等平臺,拓展宣傳渠道,堅持內外結合,形成宣傳合力,建立全方位的稅收政策大宣傳格局,讓納稅人充分享受到知情權。
(四)搭建多層次的法律救濟渠道。注重聽取納稅人的建議和意見,堅持以納稅人滿意為目標,建立納稅人訴求響應機制,避免推諉扯皮,忽視問題和風險的存在,而引發不必要的爭端。重點面向納稅人、面向社會的“開放式”公開審理模式,給與納稅人充分的參與權、知情權和陳述權,將稅企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使稽查執法更加公開、公正、公平。
(五)提高行政應訴水平。一是建立稅務行政應訴團隊。遴選出稽查業務能手和骨干,成立稅務行政應訴團隊,同時推行法律顧問制度,聘請專業律師,發揮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不斷提高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應對能力。二是加強法律知識培訓。從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抓起,強化稅收知識、執法程序和應對風險能力的培養,增強發現問題、依法辦案、固定證據的能力。比如,邀請法學博士、行政訴訟主審法官進行業務知識培訓,進一步提高執法風險防控能力。三是舉辦稅務行政訴訟“模擬法庭”活動。聘請法院專家為評委,選派業務能力強的人員組成模擬法庭成員,控辯雙方在法官的掌控和引導之下進行舉證、質證、辯論、陳述所有程序嚴格按照行政審判程序進行,真實再現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的全貌,切實提高了行政應訴能力。四是構筑行政應訴反饋機制。認真總結應訴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及時分析執法程序、證據固定、法律事實認定等關鍵點和相關工作環節,形成執法風險點反饋報告,同時編寫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再現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的全貌,著力提高稅務行政應訴水平。
文章來源:中國稅務網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