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地稅局、清遠市地稅局分別收到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書,駁回清遠市某公司再審申請。至此,這一首宗應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以省市兩級地稅局為再審被申請人、歷時多年的行政訴訟案件,終以稅務機關勝訴劃上句號。
該案是廣東省地稅局首宗應訴至最高人民法院獲得勝訴的案件。據悉,該案涉稅案情復雜,涉及建安工程轉包、轉讓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等方面內容,征納雙方爭議焦點突出,屬于重點疑難案件;涉稅金額較大,共涉及有關稅費及滯納金和行政處罰金額達2700萬元。
該案征納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該公司承建市政工程業務產生的納稅義務人定性和取得工程收入繳稅問題,二是轉讓物業適用計稅方法問題,三是追繳稅款是否超過追征期問題。以納稅義務人定性問題為例,該公司認為其不具有建筑資質,中標公司與該公司之間屬于掛靠關系,應納稅款應當由中標公司繳納。地稅部門則認為,該公司與中標公司為承包和發包關系,提供了應稅勞務,并實際取得了建筑安裝工程收入,該公司依法應當履行納稅義務。最終,在三個爭議焦點上,一、二審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地稅部門觀點。
該案歷時七年,經2011年清遠市地稅局稽查立案檢查,廣東省地稅局行政復議,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行政裁定,歷經清遠市中院、廣東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級審理程序。其間,案件經歷了新《行政訴訟法》實施、稅收法律政策調整和稅制改革“營改增”全面鋪開等客觀形勢的變化,帶來前所未有的案件應訴難度和辦案壓力。
“2015年5月,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全面實施。那段時間僅梳理法律證據資料和庭審文件資料就有一千多頁,辦公室內放眼望去除了文案還是文案,加班加點成了常態,感覺自己的工作生活全部都被這個案件包圍了。”回憶起當時的情形,清遠市地稅局主辦人員小龔至今深有感觸。該案前后歷時7年,歷經省局、市局案件經辦人員40多人,為此召開的案件審理、材料審查和證據論證等大小會議不下百次。
文章來源:中國稅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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